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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的刀下留人! ——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死刑)二审改判案
    发布时间: 2021-10-17 22: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实版的刀下留人! ——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死刑)二审改判案

案件详情: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二名未成年女子将二件装有毒品的包裹走私入境并邮寄到H省J市。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受他人的雇佣,从二名未成年女子手中接受包裹,正将包裹放到车上时被蹲守民警抓获。民警从二件包裹中查获毒品3包,净重4979克,经鉴定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含量均达70%以上,但毒品系二名未成年女子走私入境后邮寄到荆,雇佣、指使胡某某接受毒品的上家也未被抓获。

胡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此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时罪名又变更为运输毒品。为了争取从轻,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并检举揭发同案犯,称自己是伙同他人购买毒品后准备贩卖。但因为缺乏证据支撑,一审法院对胡某某贩卖毒品的供述未做认定,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策略:


“毒品近五公斤”、“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是沉重的,胡某某的上诉如果被驳回,将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生命的代价。接受委托后,律师的目标只有一个——全力为当事人保命!但这样的案件,难度可想而知。

通过初步会见和阅卷,余铖律师及其团队迅速明确了辩护思路:

一是要做事实之辩。一方面,在自首、立功等情况均不存在或不成立的情况下,寻找是否存在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首要任务;另一方面,紧紧围绕《死刑案件证据规则》,探究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另一种可能,是关键所在。

二是要做死刑适用之辩。对于毒品犯罪而言,除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之外,两个《会议纪要》更能体现当前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方针。而毒品死刑案件的二审辩护极为特殊,也十分微妙,如果能够结合《会议纪要》精神作出有效辩护,就有可能找到二审改判的突破口。

三是要做程序之辩。程序之辩是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办案机关在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很有可能成为倾斜裁判天秤的重要砝码。

同时,其中实体问题要先入为主,尽早形成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二审合议庭,力争在开庭前就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使其产生“疑问”。而程序问题则选择在庭审之中抛出,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可能成为“压垮”一审判决的最后一根稻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胡某某不是毒品的出资者、所有者,也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只是受他人的指使,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仅仅处于接受、等待转交的中转环节,只参与运输毒品的部分环节,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系毒品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一项,维持该判决中第二项;

二、上诉人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死刑辩护,留命是终极目标。辩护律师虽不必追求观点得到完全的采纳,但必须要作出全面充分的展示,这对影响法官心证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毒品死刑案件,还需要辩护律师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则、毒品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国家打击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入理解,作出准确把握,并需要合理运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为最终的死刑改判找到合适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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